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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昨天公布的證所稅方案,對股票成本的定義採取「先進先出法」。簡單來說,「先進先出法」指的就是,在計算交易所得時,如果投資人同一檔股票數量很多的話的,必須按照買進的時間,愈早買的,愈優先拿來計算成本。

★同年度交易

舉例來說,甲君在民國1021月,買了一張台積電,股價是80元;同年2月,他又買了一張台積電,股價飆高到100元。

到了10210月,甲君以股價120元,賣出一張台積電。等到1035月報稅,要計算證券投資所得時,到底賣出的這張台積電股票成本,該以80元還是100元計算?

由於102年的證券交易所得,必須要課稅,如果可以選的話,甲君當然希望,以2月買進成本100元的台積電,來當作計算所得的購入成本,因為這樣,他的交易所得只有20元(120元減去100元)。

但根據先進先出法,1月買入的台積電股票,雖然成本較低,只有80元,不利於壓縮帳面的獲利,但因為買進的時間較早,所以賣出時,必須優先處理。因此,甲君報稅時的交易所得,為40元(120元減去80元)。

★不同年度交易

同一個例子,如果甲君兩張台積電,一張是1015月買入,股價80元,另一張是1025月買入,股價100元,101年底台積電收盤價為90元的話,甲君於10210月,以每股120元賣出台積電,他的成本,就不是80元,而是90元。因此報稅時的交易所得為30元(120元減去90元)。

這是因為財政部對於10112月底前取得的股票,給予投資人選擇的權利,他可以在原始取得成本(80元),與當時的股票收盤價(90元)之間,選擇成本較高的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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